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潜江人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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潜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、缴费标准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元。二、特殊人群缴费按规定享受资助政策的困难人员,先由个人全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,再由相应的职能部门给予补贴或资助。年出生的新生儿,父母任意一方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,可免缴当年参保费用,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,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。三、缴费时间和待遇享受时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间为年9月1日至12月31日,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;外出务工或返乡人员参保缴费时间延长至年2月28日17:30,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。待遇享受期内因故导致医保关系中止的,个人所缴费用不予退还。四、缴费方式(一)自行缴费。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或手机APP(湖北税务或鄂汇办)办理个人缴费或为他人代缴。(二)银行网点缴费。通过邮储银行、农村商业银行、农业银行各网点办理缴费。(三)自助办税机缴费。持二代身份证和银行卡在税务自助办税机缴费(限园林、广华办税服务厅)。五、医保待遇(一)门诊统筹。参保居民在辖区卫生院(村卫生室)发生的门诊费用,支付比例为75%,年度支付限额为元/人;(二)门诊特殊慢性病。恶性肿瘤等26种特殊慢性病支付比例为70%,年度支付限额为-30元/人。(三)住院。1.市内:一、二、医院住院起付线分别为元、元、元,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分别为85%、75%、65%,年度封顶线为20万/人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支付比例标准按专项政策执行。2.市外:起付线为0元,办理转诊手续的支付比例为55%,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支付比例为45%。(四)意外伤害。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,在24小时内报备(电话-、15572895),认定后予以报销,年度支付限额为10元/人。六、异地就医异地就医患者可拨打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电话报备,医院医保窗口办理登记手续后,出院即时结算。未即时结算的患者可凭出院小结、费用总清单、原始发票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(户口簿)等资料到市医保服务中心或当地医保服务中心办理报销手续。七、医保服务中心咨询电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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