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缴费标准
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元。
二、特殊人群缴费
按规定享受全额资助政策的对象,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实行批量缴费方式集中缴费;按规定享受差额资助政策的对象,先由个人全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,再由相应的职能部门给予补贴或资助。年出生的新生儿,在出生的90天内办理参保登记,免缴当年参保费用,超过90天的,父母任意一方参加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,免缴当年参保费用,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。
三、缴费时间和待遇享受时间
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间为年9月1日至12月31日,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;外出务工或返乡人员参保缴费时间延长至年2月28日17:30,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。待遇享受期内因故导致医保关系中止的,个人所缴费用不予退还。
四、缴费方式
(一)村居(社区)缴费。城乡居民可在居住地村居(社区)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直接办理缴费。(二)自行缴费和代他人缴费。居民自己可在电子税务局或手机APP(“楚税通”或鄂汇办)注册并办理自行缴费;本市内居民和已就业人员均可通过以上方式代他人缴费。(三)网点缴费。选择在我市农村商业银行、农业银行、中国银行、邮政储蓄银行各网点或手机银行办理缴费。(四)智能POS机缴费。凭身份证和银行卡在当地税务办税厅智能POS机刷卡缴费。
五、医保待遇
(一)门诊统筹。参保居民在卫生院(村卫生室)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站)发生的门诊费用,支付比例为50%,年度支付限额为元/人。(二)“两病”门诊用药。高血压、糖尿病患者在卫生院(村卫生室)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站)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,支付比例为50%,年度支付限额分别为元/人、元/人。(三)门诊特殊慢性病。恶性肿瘤等32种特殊慢性病支付比例为70%,年度支付限额为-30元/人。(四)住院。1.市内:一、二、医院住院起付线分别为元、元、0元,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分别为85%、75%、65%,年度封顶线为20万/人。2.市外:起付线为0元,办理转诊手续的支付比例为55%,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支付比例为45%。(五)意外伤害。非本意的,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,在24小时内报备(电话-、15572895),认定后予以报销,年度支付限额为10元/人。
六、医保服务中心咨询电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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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(含园林、泰丰办事处业务咨询):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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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《潜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