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
()鄂执号
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代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,促使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,现通过新闻媒体、互联网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法院公告等形式对执行人代卫的信息予以公布。
本院受理社会公众对被执行人代卫的下落及财产线索进行举报,并根据举报内容和实际到位情况给予最高5%的人民币奖励。
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前,不得购置不动产、机动车辆,不得对外投资、不得高消费、不得出入境,如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,一经查实,将依法处以罚款、司法拘留,直至追究刑事责任。
举报-
被执行人代卫,男,年12月18日出生,汉族,户籍所在地潜江市龙湾镇和平村4组。
身份证号:4212
潜江市人民法院
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
潜江市人民法院
校对:汪语涵
编辑:罗娟花、邓同海
核稿:徐世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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